各学院: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56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1届毕业生研究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在毕业学年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
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孤儿;
3.持证残疾人;
4.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5.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6.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
(二)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标准为3000元/人。
二、申请发放程序
(一)毕业生自愿申请。8月15日至9月15日,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省级)”部门窗口中“省人力社保厅”页面内“就业创业服务”入口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信息将与省民政厅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省残联残疾人信息库、国家助学贷款名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核验系统对比,如为以上几类在册对象,免予上传证明材料。对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学校将统一提供名单,名单上的申请人可免予上传证明材料。
(二)学校初审、公示。9月1日至9月25日, 学校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初审。对免予上传证明材料的申请人,由学校核对毕业生个人信息,不进行公示。对其余申请人,学校将严格审查资格,并提交人员信息至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网上预审核。学校将人力社保部门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后,于10月1日前上传公示原件。
(三)审核拨付。10月15日前,人力社保部门完成汇总并提交财政部门,10月31日前,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学生个人账户。
三、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必须认真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因材料不全或信息有误导致补贴款不能发放到账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负。申请人虚报冒领求职创业补贴的,须退回补贴资金并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档案。
(二)因故无法毕业学年通过审核的应届毕业生,可与下届申请者一起向学校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发放求职创业补贴,未通过则不可再次申请。
(三)各学院要利用多种渠道加强宣传,确保学生知晓政策,并将补贴申请操作说明(详见附件)向学生公告,帮助其顺利申领。
联系人:宋老师 联系电话:15700118063
附件:操作手册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