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研究院):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7〕4号)和《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我校毕业研究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2024年毕业的全日制研究生,自愿到浙江省内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开化县、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岱山县和嵊泗县(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乡镇(县政府所在镇除外)及乡镇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卫生院、养老服务机构、中小学和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以享受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已实施入职补贴政策的按原政策实行。
二、资助标准
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照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据实补偿或者代偿,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补偿代偿分三年完成,每服务满一年即可获得应补偿代偿总金额的三分之一。
2022、2023年已申请并通过审核的毕业生,尚未补偿代偿部分资金继续按照原先批准金额执行。
三、申请流程
1.符合条件的毕业研究生向各学院(研究院)提交《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及基层单位服务3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合同)复印件(纸质版);
2.各学院(研究院)审核通过后填报《2024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初审名单汇总表》(以下简称《初审名单汇总表》)(附件2);
3.党委研工部汇总材料后报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报送材料及要求
(一)有关要求
1.以前年度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毕业研究生,可以提出补报申请,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予以补报。补报学生学费补偿和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按照学生毕业当年规定标准执行;
2.各学院(研究院)要逐一核实2022年、2023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在职信息,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需填报《停止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名单汇总表》(附件3),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后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和贷款代偿。
(二)材料清单
1.《申请表》每生2份(纸质版和电子版);
2.就业协议(合同)复印件(纸质版)每生2份;
3.《初审名单汇总表》1份(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报送时间
请各学院(研究院)于2024年9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党委研工部,联系人:曹老师,行政楼212办公室,电话:0571-867357136,邮箱:cgf@zufe.edu.com。
附件:
1.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
2. 2024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初审名单汇总表
3.停止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名单汇总表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