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研究院):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确认2023届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通知》(浙教办函〔2022〕377号)和《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浙财大〔2014〕9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23届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全体2023届硕士博士毕业研究生(全日制)。
二、评定比例
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以专业为单位进行评定,评定比例为各专业毕业研究生人数的10%,名额不足1人的取足1人,超过1人的以四舍五入计。
省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人选中产生,以学院为单位进行评定,初次分配名额详见附件1。各学院(研究院)按照评定办法对参评者进行审核把关,如满足评比条件人数少于初次分配名额的,剩余名额由学校收回,由学校组织竞争性评审。各学院(研究院)符合省级优秀毕业生条件人数较多的,可以按不超过初次分配名额30%的比例推荐候选人(小于等于3人的,可推荐1人)参与竞争性评审。
三、评比条件
(一)省级优秀毕业研究生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2.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和公益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师生反映良好。
3.在读期间获校级“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校一、二等学业奖学金或其他相当奖项2次(项)以上;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二)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2.学习努力,成绩优秀,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学术刊物(核心期刊)上发表过至少1篇文章或取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论文答辩成绩合格。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4.在规定学习期间,至少获得过2次以上学业奖学金和1项荣誉称号。
5.毕业论文未通过者、延期毕业者、在校期间受行政处分者不得参评。
四、评选步骤
1.各学院(研究院)专门成立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培养和学生工作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担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审实施细则和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2.学院评审委员会严格遵照文件规定开展初评工作,评选结果必须在学院内公示3天,及时听取学生意见,如遇学生对评审结果或过程有异议的应进行复议,并及时给予反馈。
3.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填写《浙江财经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汇总表》、《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汇总名册》(附件3、4),于3月2日前将汇总表及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联系人:宋老师,联系电话:87557136)。
4.党委研工部汇总申报材料,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审定或二次评审,确定最终拟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5.已获得优秀毕业研究生荣誉称号的研究生,若未在基本学制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毕业的,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已发证书。
附件:1.2023届省级优秀毕业生名额分配表
2.浙江财经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审表
3.浙江财经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汇总表
4.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5.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汇总名册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