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与奖励办法

2022-03-25 11:47:26

为了调动各学院开展研究生就业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力争在实现毕业研究生充分就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就业工作质量,继续保持较高就业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3月24日颁布)和国家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就业工作要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转变毕业研究生的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研究生充分就业。

第二条 研究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科学合理地使用这部分人才资源,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措施之一。学校鼓励毕业研究生到西部、

基层、中小企业就业,倡导和支持毕业研究生自主创业。

第三条 非定向培养的研究生,面向全国就业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回定向和委托培养单位就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研究生院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和浙江省关于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联系学校实际,制订本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细则

(二)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提供毕业研究生生源情况

(三)广泛收集和多渠道发布用人信息,组织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活动

(四)指导全校的毕业研究生思想教育活动和就业服务工作

(五)负责监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的签订,维护协议的严肃性

(六)负责审核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

(七)组织、协调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统筹安排全校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派遣工作,处理毕业研究生派遣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八)开展研究生就业工作相关的学习和研究活动。

第五条 学院主要职责

(一)拟订本学院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具体安排

(二)上报毕业研究生生源信息

(三)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活动

(四)协助做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的签订和管理工作

(五)开展毕业研究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服务工作,负责毕业研究生政审工作

(六)派遣毕业研究生,协助处理有关遗留问题

(七)做好毕业研究生档案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八)跟踪调查毕业研究生就业情况

(九)负责毕业生就业方案录入与报到证打印。

第三章 就业方案编制

第六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每年八月底上报浙江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的就业方案必须严格执行。

第七条 毕业研究生在择业前,非定向培养的需填写《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就业推荐表》一式一份,经导师、学院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研究生院审核并加盖公章。毕业生联系单位时使用推荐表复印件,签协议书时使用原件。

第八条 毕业研究生可以在各种供需洽谈、双向选择活动中落实就业单位可通过公布的需求信息落实单位也可通过自荐形式联系落实就业单位。

第九条 毕业研究生凭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正式录用通知,签订教育部统一制订的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未经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同意,擅自签订的协议原则上不能列入就业方案。

第十条 毕业研究生凭《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研究生毕业证书、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一条 在就业方案下达前,毕业研究生要求改派者,须找到新的用人单位,并书面征得原用人单位同意后,经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按违约处理。

第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下达后,因特殊情况需要改派的,按照浙江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报考博士研究生、第二学位硕士研究生、公务员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告知用人单位或在协议书上注明。由于未告知或未注明造成违约的,由研究生本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 条毕业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学籍表、学习成绩单、毕业和学位材料、毕业生登记表、体检表、党建材料、在校期间奖励或处分材料、派遣证等,由学院在毕业研究生派遣后两周内整理完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毕业研究生当年八月底前仍未落实具体工作单位,其档案、户口关系转回原籍或到人才市场办理挂靠手续。

第五章 就业工作奖励

第十六条 就业工作目标奖

(一)考核标准

1.完成学校制定的研究生目标就业率

2.毕业生就业应聘率不高于8%

3.截止6月底签约就业人数达到目标签约就业人数的90%

4.毕业生文明离校无违纪事件

(二)奖励金额

1.毕业生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奖励2000元

2.毕业生人数在31-50人的奖励3000元

3.毕业生人数在51-100人的奖励5000元

4.毕业生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奖励8000元

(三)附则

1.当年实际就业率未达到目标就业率不予奖励

2.毕业生离校期间出现违纪事件不予奖励

3.截止6月底签约就业人数未达到目标签约就业人数的90%,就业奖励金额按90%发放。

4.毕业生就业应聘率高于8%低于10%(含)的,就业奖励金额按90%发放就业应聘率高于10%的,就业奖励金额按80%发放。

第十七条 就业工作超额奖

奖励标准计算办法:

超额奖励=[(实际就业率—目标就业率)×毕业生总数—达标后的应聘人数]×300

第十八条 其他优秀奖励

(一)录取为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凭录取通知书学校奖励3000—5000元,毕业生导师奖励2000元。

(二)报名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地区和省内欠发达地区计划,并经考核录用者,学校给予奖励1000元。

(三)对于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凭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以本人为法人代表注册的营业执照,学校奖励1000元。

(四)职能部门的奖励根据学校总体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而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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