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调动各学院开展研究生就业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力争在实现毕业研究生充分就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就业工作质量,继续保持较高就业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3月24日颁布)和国家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就业工作要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转变毕业研究生的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研究生充分就业。
第二条 研究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科学合理地使用这部分人才资源,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措施之一。学校鼓励毕业研究生到西部、
基层、中小企业就业,倡导和支持毕业研究生自主创业。
第三条 非定向培养的研究生,面向全国就业;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回定向和委托培养单位就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研究生院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和浙江省关于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联系学校实际,制订本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细则;
(二)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提供毕业研究生生源情况;
(三)广泛收集和多渠道发布用人信息,组织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活动;
(四)指导全校的毕业研究生思想教育活动和就业服务工作;
(五)负责监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的签订,维护协议的严肃性;
(六)负责审核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
(七)组织、协调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统筹安排全校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派遣工作,处理毕业研究生派遣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八)开展研究生就业工作相关的学习和研究活动。
第五条 学院主要职责
(一)拟订本学院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具体安排;
(二)上报毕业研究生生源信息;
(三)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活动;
(四)协助做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的签订和管理工作;
(五)开展毕业研究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服务工作,负责毕业研究生政审工作;
(六)派遣毕业研究生,协助处理有关遗留问题;
(七)做好毕业研究生档案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八)跟踪调查毕业研究生就业情况;
(九)负责毕业生就业方案录入与报到证打印。
第三章 就业方案编制
第六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每年八月底上报浙江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的就业方案必须严格执行。
第七条 毕业研究生在择业前,非定向培养的需填写《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就业推荐表》一式一份,经导师、学院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研究生院审核并加盖公章。毕业生联系单位时使用推荐表复印件,签协议书时使用原件。
第八条 毕业研究生可以在各种供需洽谈、双向选择活动中落实就业单位;可通过公布的需求信息落实单位;也可通过自荐形式联系落实就业单位。
第九条 毕业研究生凭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正式录用通知,签订教育部统一制订的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未经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同意,擅自签订的协议原则上不能列入就业方案。
第十条 毕业研究生凭《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研究生毕业证书、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一条 在就业方案下达前,毕业研究生要求改派者,须找到新的用人单位,并书面征得原用人单位同意后,经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按违约处理。
第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下达后,因特殊情况需要改派的,按照浙江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报考博士研究生、第二学位硕士研究生、公务员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告知用人单位或在协议书上注明。由于未告知或未注明造成违约的,由研究生本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 条毕业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学籍表、学习成绩单、毕业和学位材料、毕业生登记表、体检表、党建材料、在校期间奖励或处分材料、派遣证等,由学院在毕业研究生派遣后两周内整理完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毕业研究生当年八月底前仍未落实具体工作单位,其档案、户口关系转回原籍或到人才市场办理挂靠手续。
第五章 就业工作奖励
第十六条 就业工作目标奖
(一)考核标准
1.完成学校制定的研究生目标就业率
2.毕业生就业应聘率不高于8%
3.截止6月底签约就业人数达到目标签约就业人数的90%
4.毕业生文明离校无违纪事件
(二)奖励金额
1.毕业生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奖励2000元
2.毕业生人数在31-50人的奖励3000元
3.毕业生人数在51-100人的奖励5000元
4.毕业生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奖励8000元
(三)附则
1.当年实际就业率未达到目标就业率不予奖励
2.毕业生离校期间出现违纪事件不予奖励
3.截止6月底签约就业人数未达到目标签约就业人数的90%,就业奖励金额按90%发放。
4.毕业生就业应聘率高于8%低于10%(含)的,就业奖励金额按90%发放;就业应聘率高于10%的,就业奖励金额按80%发放。
第十七条 就业工作超额奖
奖励标准计算办法:
超额奖励=[(实际就业率—目标就业率)×毕业生总数—达标后的应聘人数]×300
第十八条 其他优秀奖励
(一)录取为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凭录取通知书学校奖励3000—5000元,毕业生导师奖励2000元。
(二)报名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地区和省内欠发达地区计划,并经考核录用者,学校给予奖励1000元。
(三)对于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凭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以本人为法人代表注册的营业执照,学校奖励1000元。
(四)职能部门的奖励根据学校总体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而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