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2019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研究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

2019-07-26 12:16:34

各学院: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我校2019年毕业研究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我校2019届毕业研究生,定向、委培及在校学习期间已全部免除学费的学生除外。

二、申请要求

毕业生在浙江省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

注:浙江省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指: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开化县、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岱山县和嵊泗县。基层单位是指乡镇(县政府所在镇除外)及镇以下乡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卫生院、养老服务机构、中小学和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所需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

3.申请者将个人信息在《2019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登记表》(附件2)中登记,并连同申请表以电子邮件形式(邮件主题:浙江省代偿—姓名)发送到邮箱yjs@zufe.edu.cn

4.材料截止日期为916日,请务必在此日期前将材料报送至党委研工部(行政楼212)。

四、注意事项及说明

1)申请代偿金数额

根据《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规定,高校研究生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补偿或代偿。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照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

2)贷款代偿还款及利息支付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代偿期间,在浙江省内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继续由财政贴息,在省外办理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利息由贷款学生自行支付。

3)申请材料需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和代偿资金外,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其他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相关事宜详见《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附件3)。请申请者务必认真查看附件内容,确保自身申请资格,并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准备材料。

联系人:宋老师 联系电话:15700118063


附件:1.《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

2.2019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登记表》

3.《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19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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