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财教〔2012〕342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浙财大[2014]]89号《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将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档案转入我校的全脱产学习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二、奖励金额及指标分配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各学院分配名额(详见附件1)。
三、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以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纪检监察室、校团委、科研处、党委研工部、计财处和导师代表为成员的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各学院需相应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学生工作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四、评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参评: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有学位课、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成绩不合格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3.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4.保留学籍或休学者(公派出国留学或参与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5.延期毕业者或当学年由于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6.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者。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评选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二)具体条件
各学院在遵循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学院研究生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评定条件。
五、评比程序
(一)各学院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实施细则,并报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学院在制定评审实施细则时,应注重学术型与专业型研究生的区分。对学术型研究生,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应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具体评选指标可参照《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指标体系》。
(二)评审流程
1.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2),并附相关佐证材料,上交学院。
2.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研究生进行初评,各学院初评结果须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填写《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详见附件3),与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申报材料,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确定最终拟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上报浙江省学生资助中心。
4.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六、时间安排
时间 |
工作进度 |
负责部门 |
9月25日 |
学校发布相关通知 |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
9月27日前 |
在院内公布评审委员会组成和评奖实施细则,并向校奖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
各学院 |
9月27日 -10月11日 |
各学院组织初评 |
各学院 |
10月11日-17日 |
各学院公示评审结果 |
各学院 |
10月17日前 |
报送初评结果及材料至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
各学院 |
10月18日前 |
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
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10月19日-10月25日 |
将获奖名单在全校进行公示 |
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七、其他要求
1.各学院须按照评审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平等、回避和保密等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评审工作。
2.参评研究生的相关成果,署名必须为我校,时间截至2017年8月31日。上一年度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年度参评时其科研及其他学习成果不得重复申报、认定。
附件:1.《国家奖学金各学院名额分配》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