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研究院):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7〕4号)精神,现将我校2020年毕业研究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我校2020届毕业研究生,自愿到我省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开化县、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岱山县和嵊泗县(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乡镇(县政府所在镇除外)及乡镇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卫生院、养老服务机构、中小学和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以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已实施入职补贴政策的按原政策实行。
二、资助标准
研究生毕业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照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补偿代偿分三年完成,每服务满一年即可获得应补偿代偿总金额的三分之一。
三、申请流程
1.学生提交《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1)及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就业合同)复印件;
2.学院(研究院)审核后填报《2020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初审名单汇总表》(附件2),于9月1日前将申请材料上交党委研工部(行政楼212),电子版发送到邮箱yjs@zufe.edu.cn。
四、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需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和代偿资金外,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其他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相关事宜详见《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附件3)。请申请者务必认真查看附件内容,确保自身申请资格,并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准备材料。
联系人:宋老师 联系电话:15700118063
附件:1.《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
2.《2020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初审名单汇总表》
3.《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2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