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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2018)的通知

2018-05-07 09:53:24

各学院

为了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基本要求》的通知(教社科〔2018〕2号)和《关于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浙财大[2015]224号),对照培养方案实施情况,现将研究生培养方案(2018)修订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遵循“突出学科特色、优化课程体系、提高培养质量”的原则,根据学位授权审核、学位点合格评估、专项评估的基本要求,在认真总结自身的研究生培养经验基础上,大胆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研究生培养经验,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提供更优良的培养环境。

二、修订要求

1.进一步优化课程体系和培养方式

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应注重科研创新能力培养,加强学术研究方法训练,突出获取知识、前沿跟踪、学术交流、学术创新等能力的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应注重实践创新能力培养。这个两个类型的培养方案在课程体系和培养方式等方面应当有明显的区别。

2.进一步降低课程学分

增加研究生自主学习和研究时间,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学分控制在26-30学分;除学位公共课外,学位基础课和选修课课程学分原则上不超过2学分,确需开设3学分课程的,需作出说明,报研究生院备案确认。

3.降低必修课程学分,增加选修课程学分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基础课学分不超过总学分的40%(12学分),课程数不超过6门;增加选修课程比例,特别是跨学科课程、方法论课程;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要提高案例教学、应用性课程和技能实践实习学分的比重,鼓励社会导师与校内导师合作开设实务性课程。

三、注意事项

1.各学院应召集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任课教师举行专题会议,研究现有课程体系的合理性和下一步优化的方向,在充分调研、讨论的基础上开展培养方案的修订。专业学位点应主动邀请社会导师和行业权威参与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专业课授课内容的设计。

2.更新后的培养方案请在5月30日前上交研究生院。

联系人:单小雯 电话:86735317

附件:2017级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研究生院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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