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订(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2019)的通知
2019-04-24 10:30:57
各学院:
根据工作安排,学校将启动2019版研究生培养方案制订(修订)工作,现将有关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遵循“突出学科特色、优化课程体系、提高培养质量”的原则。各学院要在认真总结自身的研究生培养经验基础上,大胆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研究生培养经验,为研究生创新研究提供更优良的培养环境,更好地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各类高层次人才的需要。
二、制订(修订)要求
1.高度重视人才培养质量要求
各学位点要根据《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中规定的人才培养质量要求,制定或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确保培养质量。
2.进一步优化课程体系和培养方式
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应注重科研创新能力培养,加强学术研究方法训练,突出获取知识、前沿跟踪、学术交流、学术创新等能力的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应注重实践创新能力培养。这个两个类型的培养方案在课程体系和培养方式等方面应当有明显的区别。
3.进一步降低课程学分
增加研究生自主学习和研究时间,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学分控制在26-30学分;除学位公共课外,学位基础课和选修课课程学分原则上不超过2学分,确需开设3学分课程的,需作出说明,报研究生院备案确认。
4.降低必修课程学分,增加选修课程学分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基础课学分不超过总学分的40%(12学分),课程数不超过6门;增加选修课程比例,特别是跨学科课程、方法论课程;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要提高案例教学、应用性课程和技能实践实习学分的比重,鼓励社会导师与校内导师合作开设实务性课程。
三、注意事项
新增一级学科学科点和专业学位点要严格对照国务院学科评议组编制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制订(修订)培养方案,并加强调研,举行专门会议,邀请专家对培养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专业学位点还应主动邀请社会导师和行业权威参与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专业课授课内容的设计。培养方案请在5月30日前交研究生院。
联系人:单小雯 电话:86735317
附件1:培养方案大纲
附件2: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附件3:2018年研究生培养方案(博士、硕士)
研究生院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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